欧盟CE认证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,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。在欧盟市场流通的产品,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还是其他国生产,必须加贴“CE”标志,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《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》指令的基本要求。
体外诊断CE认证:
一、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(IVDD 98/79/EC)指令:
98/79/EC体外诊断医疗器材指令(简称IVDD指令),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,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。该指令已于2000年6月7日生效,将于2005年12月7日强制实施。指令正式实施后,只有带有CE标志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材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。
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定义:
“体外诊断医疗器械”是指制造商预定用于体外检查从人体取得的样品,包括血液及组织供体的,无论单独使用或是组合使用的任何医疗器械,包括试剂、试剂产品、校准材料、控制材料、成套工具、仪表、装置、设备或系统,主要目的是提供以下信息:有关生理或病理状态;或有先天异常;或用于确定安全性以及与可能接受治疗者的相容性;或用于检查治疗措施。
体外诊断试剂的认证主要包括5种不同的方式:
1) Annex III EC符合性自我声明;
2) Annex IV EC符合性声明(全面质量保证体系);
3) Annex V EC型式检查;
4) Annex VI EC产品验证;
5) Annex VII EC符合性声明(生产质量保证体系)。
另:分类属于“Other”的产品在满足IVDD指令要求后,通过Annex III途径,在产品上使用CE标志,无需公告机构参与。
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盒属于Others类别的,我司服务体外诊断试剂公司有很多,可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的IVD CE技术文件制订、欧盟授权代表、MHRA注册、CIBG注册和欧盟自由销售证书FSC。
IVDD 98/79/EC指令清单A
试剂和试剂产品,包括有关的校准和控制材料:
◇测定以下血型用:ABO血型系统、恒河猴(C、c、D、E、e)克尔抗体;
◇检测、确认和量化HIV艾滋病毒感染(HIV1型和2型),T细胞白血病病毒HTLVⅠ型和Ⅱ型,乙型、丙型和丁型肝炎。
清单B
试剂和试剂产品,包括有关的校准和控制材料:
◇测定以下血型用:Duffy抗体和基德抗体;
◇测定异常抗红细胞抗体;
◇测定和量化先天性传染病风疹和弓形虫病;
◇诊断遗传性疾病苯丙酮尿症;
◇测定人体传染病巨细胞病毒和衣原体;
◇测定组织相容性复合物试剂HLA(DR,A、B);
◇测定肿瘤标记PSA;
◇专门用于评定三(染色)体细胞21;
◇测量血糖的自诊断用器械。
Self Test
所有供非专业人员自行使用的试剂盒(血糖除外)
Others
◇未列入以上三类的诊断试剂
IVDD 98-79-EC指令的强制实施,意味着中国体外诊断医疗产品出口欧洲又多了一道技术壁垒。只有早日了解有关的法规要求,才能在竞争中争取主动并保持领先地位。
二、体外诊断IVDR CE符合性路径
根据2017年4月5日欧盟发布的2017/746号法规,根据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及其固有风险,将产品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(风险程度依次升高)。若要进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CE认证,首先根据产品特点及风险,确定产品的分类,产品分类确定以后还要选择该产品相应的符合性评价程序。
首先,产品在投放到市场之前,制造商应按照IVDR2017/746号法规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至XI(基于生产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)所列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该设备进行符合性评估。各类别产品的符合性评价路径如下:
D类设备应按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的一,二章(第5节除外)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格评定。此外,D类自测和D类床旁检测设备的技术文档评估程序按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第5.1节中的规定进行;D类伴随诊断类设备的技术文档评估程序按照附录IX第5.2节中的规定进行。
D类设备的制造商按附录X(型式检验)以及附录XI(基于生产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)基于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中的规定进行合格性评估。对于D类伴随诊断设备,公告机构应根据附件X第3节(k)项规定的程序评定。
C类设备的制造商应接受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第I和III章规定的合格评定,技术文档的评定按该附录第4.4至4.8节的规定进行。C类自检和C类床旁检测设备,制造商还应遵循附录IX第5.1节中规定的技术文档评估程序;C类伴随诊断设备应采用所规定的技术文件评估程序在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的第4.1至4.8节中进行说明。
C类设备的制造商按附录X(型式检验)以及附录XI(基于生产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除第五节)中的规定进行合格性评估。
B类设备的制造商应按照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一章和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合格评定,包括该附录4.4至4.8节所规定的技术文件的评定。B类自测和B类床旁检测设备,制造商还应遵循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第5.1节中规定的技术文档评估程序。
A类设备的制造商应在草拟附录II(技术文档)和III(上市后检测技术文档)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后,通过发布欧盟自我符合性声明来声明其产品的合格性。但是,如果这些设备以无菌状态投放市场,则制造商应采用附录IX(基于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文件的符合性评估)或附录XI(基于生产质量保证的合格评定)中规定的程序。建立、确保和维持无菌状态有关的方面应有公告机构的参与。
关于IVD产品,我们服务:
欧盟:欧盟授权代表、CE认证咨询(IVDD、IVDR)、欧盟注册CIBG注册、ISO9001/ISO13485质量体系、欧盟自由销售证明(CFS)
英国:英国UKCA认证、英国授权代表;
中国:质量体系GMP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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